第一條 組織學生外出活動(社會實踐、社會調(diào)查、春游、秋游、參加公益活動、義務勞動、參觀訪問等)教務科會同學生科和安全保衛(wèi)科要制定周密的計劃和安全措施,活動方案必須經(jīng)校領導審閱簽字同意后方可實施。組織到外地或較遠活動地方的需經(jīng)市教育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長審批。
第二條 每次活動應有具體的責任人。
第三條 活動的路線、地點,事前應進行實地勘查。
第四條 活動來往的交通工具應向有資質(zhì)的專業(yè)客運部門租用,遵守乘車、乘船安全要求,行前要求營運部門對車(船)進行檢修。并簽訂相關的安全責任書。
第五條 每次活動都要有安全、保衛(wèi)、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。
第六條 野炊、爬山、野餐要注意防火、防食物中毒、防摔傷等事故發(fā)生。
第七條 活動地附近有河流、水庫的,沒有組織措施或不具備安全條件的,不能讓學生下水。
第八條 凡外出參加各種活動,學校領導及安全小組成員必須對活動全過程進行監(jiān)控。
第九條 在活動中實行責任追究制,如遇安全事故,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。